《民规 》 8. 5. 3 条规定 :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 (包括外护层) 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 20 %,载流导体不宜超过 30 根。” 此处的线槽指的是金属电缆槽盒, 对于电缆在金属电缆槽盒内的填充率不超过20 %, 《民规》 条文说明中并未给出解释或出处。
CECS 31 : 2006 《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 》第 4. 2. 1 条对电缆在托盘、 梯架内的填充率要求 “动力电缆可取 40 % ~ 50 %、 控制电缆可取 50 % ~ 70 %,且宜预留 10 % ~ 25 % 的工程发展裕量”。
CECS 106: 2000 《 铝 合 金 电 缆 桥 架 技 术 规 程 》第 4. 2. 1 条第 2 款规定: “
在托盘、 梯架内电缆的填充率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动力电缆 40 % ~ 50 %,控制电缆
50 % ~ 70 %, 且宜预留 10 % ~ 25 % 的工程发展裕量”。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第 7. 2. 14 条规定 : “ 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 40 %, 且金属槽盒内载流导线不宜超过 30 根”。
《民规 》 第 8. 3. 3 条规定 : “穿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 其总截面积 (包括外护层 ) 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 40 %。” 对比等长度同截面积的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
, 金属槽盒的表面积要大于金属导管,所以同样截面的电缆或电缆束在金属槽盒内的散热条件要优于金属导管。 既然金属导管的填充率可以达到40 %, 那么金属线槽的填充率也应达到 40 %。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过于严苛, 应依据我国国情, 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 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 对金属电缆槽盒填充率的选择应执行不超过 40 % 的规范要求, 否
则会造成较大浪费。
Contact Us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