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6 - 2008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 以下简称 《民规》)
13. 10. 1 条规定: “消防线路的导线及其敷设, 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
要。 所有消防线路, 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民规》
13. 10. 4 条根据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选用矿物绝缘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民规 》
13. 9. 13 对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规定。可知, 消防电梯
、 消防泵、 防排烟设备均 要 求 在 火 灾 发 生 期 间 的 最 少 持 续 供 电 时 间 大 于180 min, 而国家标准 GB / T 19666-200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0. 6 / 1 k V及以下电缆、 数据电缆能 够在 90 min (供火时间)+ 15 min (冷却时间) 内保持供电连续性则满足耐火性能要求。 显然, 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在无敷设保
护措施时是无法满足如消防泵、 防排烟等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要求的
。 GB 50016- 200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11. 1. 6 条规定 : “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明敷时 (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 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工程设计常用的一种防火保护措施是选用耐火电缆槽盒, 选用耐火电缆槽盒是否就能够满足要求GA 479 - 2004 《耐火电缆槽盒》 将耐火电缆槽盒的耐火极限时间分为≥ 30 min、 ≥ 45 min 和≥ 60 min三种。 其试验判定条件:
将试验电缆敷设在槽盒内,在特定的燃烧试验条件下, 3 A 熔丝熔断, 即表明该槽盒已不能维持其内部电缆继续工作, 此时即为槽盒的耐火维持工作时间。当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置于三种耐火极限等级的耐火电缆槽盒内, 对于消防电梯、 消防泵等消防用电设备, 在火灾时能够保持供电连续性的时间分别是多少是否都能够满足大于 180 min 的要求 对此笔者尚存困惑, 因相关国家标准和权威试验数据的缺失,给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困扰
。 当然, 可以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替代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以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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